公務員考試抄襲(公務員考試違規(gu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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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抄襲(公務員考試違規(guī)處理)

本文目錄

公務員考試抄襲(公務員考試違規(guī)處理)

  1. 公務員抄了隔壁20道選擇題會雷同嗎
  2. 湖南公務員考試被別人抄襲怎么辦
  3. 在公務員考試中抄襲、“協(xié)助抄襲”是如何界定的
  4. 國家公務員考試相互傳遞答案是犯罪行為嗎
  5. 公務員考試違規(guī)處理

公務員抄了隔壁20道選擇題會雷同嗎

一般情況下,公務員抄了隔壁20道選擇題不會雷同,但是最好不要抄襲;

公務員考試抄襲(公務員考試違規(guī)處理)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年5月21日發(fā)布的《2016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9萬人。

專業(yè)知識

公務員的知識分兩部分:專業(yè)知識和相關知識。專業(yè)知識包括本專業(yè)的基本概念、基礎理論、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識以及本專業(yè)的來龍去脈和前后動態(tài)。相關知識即指相近或交叉專業(yè)的有關知識,這些知識的了解有助于本職專業(yè)知識的深化和提高。

智力素質

智力是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務員對于問題的觀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體相當,只是不同的人對于智力的各個方面稍有側重,有人長于抽象邏輯思維,有人長于形象思維,有人長于觀察,有人敏于反應。

湖南公務員考試被別人抄襲怎么辦

報考者在考試時有保護好自己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的義務,應防止答案被他人抄襲,對被抄襲而導致雷同的,均按成績無效處理。

報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管理,接受安全檢查,實行無聲入場。如有抄襲、協(xié)助抄襲、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將被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五年內限制報考。如有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將被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終身限制報考。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對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處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在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或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筆試結束后,對考試答卷進行雷同檢測。對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的,將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在考試時有保護好自己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的義務,應防止答案被他人抄襲,對被抄襲而導致雷同的,均按成績無效處理。如有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五年內或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是湖南公務員考試被別人抄襲怎么辦的全部解答。

在公務員考試中抄襲、“協(xié)助抄襲”是如何界定的

抄襲的方式包括:對他人的答題信息進行抄襲,對與考試有關的材料進行抄襲。

協(xié)助抄襲的方式包括:傳遞紙條、書籍、筆記、試卷、答卷或答題卡、草稿紙或有意識協(xié)助他人查看試卷答案等行為。

國家公務員考試相互傳遞答案是犯罪行為嗎

公務員考試作弊屬于違紀違規(guī)行為,不屬于犯罪。處理方法參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第七、八條: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荚囦浻霉ぷ鞴?、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guī)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規(guī)范、適用規(guī)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jīng)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jīng)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jīng)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jīng)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jīng)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并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報考者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被當場發(fā)現(xiàn)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jù)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guī)事實和現(xiàn)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報考者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guī)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公務員考試違規(guī)處理

1、公務員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公務員考試違紀將面臨行政責任處罰;

2、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還會面臨刑事處罰。

一: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二;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jīng)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三、公職人員被行政拘留會通報單位嗎

要,公職人員行政拘留后由單位自行處理,一般情況下是警告、記過、以及開除。會有案底但是不會被開除公職。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的刑罰,一般不會開除公職,除非情節(jié)嚴重。若是公職單位認為影響較大,不適合再擔任職位的話,此單位則可能會申報開除。若是單位以影響不大,可以給予改正的機會,則會記得警告或者是記過等。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lián)p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jīng)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族宗教法規(guī)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jīng)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jīng)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三、公務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會有什么后果

治安處罰會影響政審。公務員政審需要本人、配偶和直系父母、子女的無違法犯罪證明。如果受到治安處罰了,公安機關查到后,是不會出具無違法犯罪證明,會影響到政審,通不過政審是不予錄用的。

法律依據(jù):

《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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