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如何健全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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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如何健全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

本文目錄

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如何健全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

  1. 我國公務員錄用制度歷史沿革
  2. 我國公務員錄用制度應堅持哪些原則
  3.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有哪些
  4. 公務員招錄的原則和流程什么
  5. 如何健全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

我國公務員錄用制度歷史沿革

科舉制度是中國歷史上通過考試選拔官員的一種基本制度。它創(chuàng)始于隋朝,確立于唐朝,完備于宋朝,興盛于明、清兩朝,廢除于清朝末年,歷時 1300余年,對中國歷史的發(fā)展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如何健全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

科舉制度根植于中國的土壤,是中國古代一部篩選人才的機器,它在清代光緒31年(1905年)被廢除,但在現(xiàn)代的考試制度中,我們仍然能觸摸到科舉的強脈余音。目前我國的高考、中考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在形式上也與科舉有一定的關系,而且繼承了科舉考試公平競爭、擇優(yōu)錄用的原則??婆e制度不僅是“科舉學”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們認識今天全國統(tǒng)一高考制度、堅持考試選才的意義所在。

中國公務員制度是在市場經濟的建立及社會政治、經濟改革的推動下產生的,是社會主義自我完善、自我發(fā)展的一個環(huán)節(jié)。20世紀末中國開始了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理論和實踐的探索歷程,到目前為止,經歷了調研準備、試點試驗和全面實施三個階段,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如建立起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完成了由傳統(tǒng)的人事制度向現(xiàn)代公務員制度的轉變等。但是,從根本上講,中國對于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借鑒與運用只是一種制度模仿或移植,并不是中國社會自然演進而“內生”的制度。它的建立是簡政放權的政策性結果,呈現(xiàn)出自上而下、被動性、保守性的特點。而且中國傳統(tǒng)政治文化中“忠孝、仁義”的為官準則、三綱五常和宗法儒禮的致仕之道等理念與現(xiàn)代公務員制度內涵的對立與沖突,使得中國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與運作所依賴的社會基礎顯得相對薄弱。因此,中國在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變異性較大。

中國的法律相當程度上具有重視成文法的大陸法系的特征。從開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探索之初就致力于國家公務員制度法規(guī)體系的建設。1985年,《國家工作人員法》草擬出臺,次年更名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標志著中國公務員制度的建立。迄今,中國已經形成了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為主導,由40個左右的單項法規(guī)和實施細則為配套的公務員管理的法規(guī)體系。中國國家公務員制度法規(guī)體系已基本建立。這使中國公務員管理的各主要環(huán)節(jié)基本達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中國公務員的責權利也受到更有效的保障。

德才兼?zhèn)洹笔侵袊鴩夜珓諉T制度選拔人才的首要標準。所謂德才兼?zhèn)?是“德”與“才”的統(tǒng)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既要堅持政治立場、思想品質標準,又要重視公務員的工作能力和業(yè)務水平。國家公務員錄用要公開考試、嚴格考核,對思想政治方面要求嚴格。在晉升時注重思想政治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因此堅持德才兼?zhèn)錁藴适侵袊鴩夜珓諉T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四、所謂公務員管理體制,是指對公務員管理權利的配置和劃分,及其相應的管理機構的設置,并由此而構成的公務員管理系統(tǒng)。公務員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必然取決并服務于本國根本的政治經濟制度。

與中央集權的強政府傳統(tǒng)相適應,中國公務員管理體制是在中國***的領導下,在中央設立國家最高公務員管理機構“人事部”統(tǒng)一指導監(jiān)督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人事管理工作,各部門、各地區(qū)分別建立人事部門,貫徹、實施黨的方針、政策、路線和具體辦理本部門、本地區(qū)的國家公務員的管理事務⑥。地方人事部門既受同級政府的直接領導,又同時受上級政府人事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這種人事制度的格局是由中央統(tǒng)一領導,又充分發(fā)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符合中國國情,對推動中國的機構改革和公務員制度的建設和完善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公務員制度建設中涉及許多具有共性與規(guī)律性的問題,英國文官制度改革中的許多方法與措施值得思考與借鑒,關鍵是立足于中國實際的行政環(huán)境,探索促進中國政治文明與經濟文明共同發(fā)展的公務員建設道路

我國公務員錄用制度應堅持哪些原則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整個制度的總體精神和總的要求。

一、競爭原則:競爭在國家公務員制度中是公開、平等的。所有考試、考核、錄用等程序都是公開進行的,并且所有參加報考的人員不受性別、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競爭進入到公務員隊伍中來。

二、功績原則:功績是國家公務員在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中的工作實績。公務員的職務升降、考核、任免、獎勵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績?yōu)橹饕罁?jù)。

三、法制原則:法制原則就是制定法律規(guī)范依照法規(guī)對國家公務員進行管理,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guī)行政,并受法律保護。有關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須按照國家公務員法律規(guī)定。

四、黨管干部原則:黨管干部原則是社會主義國家人事制度堅持的根本原則,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不是削弱黨對干部的領導,而是加強和完善黨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通過把黨的組織路線、方針、政策按一定程序轉化為行政機關人事管理的法規(guī),依此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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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jù)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fā)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八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guī);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guī)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jiān)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根據(jù)公務員法和本規(guī)定,制定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qū)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jiān)督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jù)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三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四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jù)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第十九條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招錄機關根據(jù)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五章考試

第二十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jù)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一條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確定。專業(yè)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jù)需要設置。

第二十二條筆試結束后,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jù)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六章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四條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jù)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

第二十五條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xiàn)、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當組成考(論壇)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疾旖M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jù)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條體檢工作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執(zhí)行。

體檢應當在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y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并簽名,醫(yī)療機構加蓋公章。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

第七章公示、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八條招錄機關根據(jù)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yōu)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蛘吖ぷ鲉挝?、監(jiān)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二十九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八章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jiān)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二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xié)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fā)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人錄發(fā)〔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fā)〔1996〕84號)同時廢止。

原文網址:http://gd.huatu.com/gonggao/2011/1108/14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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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招錄的原則和流程什么

原則一:選擇職位要投己所“好”

在如今公考熱力不減的當下,大多數(shù)人選擇報考公務員,更多的是將其作為適合自己且打算長遠發(fā)展的一個職業(yè)。所以,考生選擇報考的部門及職位幾乎決定了你未來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工作環(huán)境、生活圈子甚至發(fā)展規(guī)劃。所以,在選擇職位時要結合具體的工作性質及自己的興趣愛好,有興趣了,才能工作投入,工作才能做好,才能實現(xiàn)自我價值。

原則二:根據(jù)專業(yè)招錄及報考情況選擇

除了學歷條件,所學專業(yè)也是決定考生能否報考的關鍵因素。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考生所填報的專業(yè)應以畢業(yè)證書上的專業(yè)名稱為準。如果考生在翻閱職位表后發(fā)現(xiàn),自己所學專業(yè)在招考中沒有涉及或者不太理想的考生,適時也可以考慮報考不限專業(yè)的職位(但這類職位競爭一般較激烈)。另外,國家公務員考試網提醒大家一定要看清楚自己的專業(yè)是否符合所選職位,再謹慎報考,必要時可及時向招考機關進行咨詢。

原則三:參考往年職位的報考“冷熱”情況

在公務員考試中,“熱門”職位與較“冷門”職位的招錄比往往差異比較大,往往前者招錄人數(shù)多、或條件限制較寬松、或工作待遇豐厚、工作環(huán)境佳等,那么職位好的,大家都想勉力一試,如此一來考取的機會就會很小;相比之下,“冷門”職位可能由于招錄人數(shù)少或者報考條件高等原因,導致報考人數(shù)較少,所以選偏冷一點的職位考取的幾率會更大一點。但是職位冷門,不一定就沒有發(fā)展前景。所以關于報考的“冷熱”問題,或許對于考生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忌谶x擇職位前,可翻閱往年報考省份公務員考試的考情作參考。

原則四:職位選擇盡量“就高不就低”

國家公務員考試網通過考生反饋經驗發(fā)現(xiàn):有些碩士等較高學歷人員,因為種種原因在報考時有點勉強地選擇要求為本科或更低職位,以此來擴大自己的學歷優(yōu)勢,殊不知報考競爭力非常大,備考壓力倍增。考生們在職位選擇時盡量“就高不就低”。這樣做主要的優(yōu)勢在于:考生使學歷、專業(yè)、其它條件等各方面盡可能滿足職位要求,減少競爭對手,提高競爭力。

那么,如果自己所考省份的職位表暫未發(fā)布的話,就可暫先參考往年職位表,然后翻閱職位表中的報考條件與自身條件作比照,保留幾個有意向的職位作,進而做做往年省考筆試真題測驗一下,參照分數(shù)線看看自己所得分數(shù)大概在哪一個層次,當然,每年招考單位是否參加招考以及招考人數(shù)可能都有變化,所以往年招考職位表只作參考。經過這個一系列的過程后,相信考生也能對自己的實力有個大概的判斷,從而理性選擇。

原則五:參考往年筆試分數(shù)線選擇職位

上述中的第四點,其實也提到了參考往年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對于考生在選擇職位中的應用。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zhàn)不殆。只有了解了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及自己的現(xiàn)有水平,才能給自己制定一個“分數(shù)”上的目標,并朝著目標努力。另外,考生可以據(jù)此及時自我檢測,查漏補缺,要知道動力對于一個人的進步是非常重要的。考生可前往國家公務員考試網搜索本省往年公務員考試的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進行查看。

如何健全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

健全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可以做到以下幾點

一、建立健全制度的運行機制,包括競爭機制、激勵機制、更新機制。

有效改進這些狀況,必須充分落實“競爭上崗”,制定《考績法》和堅持“因職求人”“凡進必考”的原則。

二、健全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法規(guī)體系,使得公務員的管理必須有法可依、用法律規(guī)范公務員行為、依法保障公務員的權益。

三、不斷加強配套立法構筑整體體系,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

四、盡快制定出臺《編制法》,使編制管理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化。

五、盡快制定出臺《公務員考錄規(guī)定》,使公務員考錄工作進一步科學化。

六、盡快制定出臺《公務員回避制度規(guī)定》,使公務員回避制度進一步法制化。

七、不斷加強法律建設夯實反腐基礎,進一步純潔公務員隊伍

八、深化改革,盡快完成由舊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建立一個完善的、規(guī)范化的市場體系,使經濟活動市場化,盡力削弱或消除權力因素在經濟活動中的影響。

九、完善監(jiān)督體制。腐敗是權力的異化,絕對的、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p>

十、道德制約手段主要有:

(1)通過利益分析,對政府官員有無腐敗可能作出判斷,促使政府官員養(yǎng)成廉潔習慣;(2)通過新聞媒介等輿論作用對腐敗行為形成強大壓力以減少腐敗現(xiàn)象的發(fā)生;

(3)培養(yǎng)廣大公務員的廉潔意識,自覺形成腐敗可恥、廉潔光榮的道德意識。同時,由道德修養(yǎng)的加強進而建立廣大公務員自覺自愿的政治責任感。

十一、以“五五普法”為契機,加強全體公務員法制教育學習,全面提高依法執(zhí)政的能力。

好了,文章到這里就結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和如何健全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問題對您有所幫助,還望關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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