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給大家聊聊關于公務員考試徇私舞弊事件,以及關于公務員考試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錄
公務員考試中政審都審些什么啊
公務員政審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個人自傳
1、從小學到大學及參加工作的簡歷(時間要具體)
2、本人學習或工作期間所獲表彰情況
3、個人的成長經歷及個人有哪些優(yōu)點、特長等
4、家庭主要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的姓名、準確出生時間、工作單位或住址(所屬村、社區(qū)、街道名稱)、政治面貌,主要包括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
二、提供畢業(yè)證書原件、人事檔案的存放地
三、提供戶籍證明材料(戶口復制件)
四、提供本人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應屆生由學校及當地派出所出具、歷屆生由戶口所在地的村、社區(qū)、街道及派出所出具)
五、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所在單位、村、社區(qū)、街道出具現實表現證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審材料(非警察類只需開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即可)
六、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8張
人事檔案的存放地、所在地派出所可發(fā)函
準考證號碼、各科分數
考察組成員:縣人社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XXX
公務員管理股股長XXX(電話)
縣公安局政工監(jiān)督室主任XXX(電話)
材料:本人學籍檔案、畢業(yè)證、報到證、1寸彩色免冠照片8張。
公務員政審的具體內容包括:家庭出身(父母親和爺爺、奶奶的成分,有無海外關系、是什么樣的海外關系)和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現、在歷次政治運動中的表現、有無受獎勵或處分的情節(jié)、道德品質、缺點和不足、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旁系血親的政治歷史情況,等等。如果是保密單位(公安、國防科研等)或政治條件要求高的崗位(如政治人事工作),還要對旁系親屬、配偶、未婚對象(確立關系前應向組織匯報)進行政審。
各地區(qū)政審內容是基本一樣的,一般程序都是:
1、主管局派人到你單位組織召開座談會,了解相關情況;
2、調查你的檔案中是否有受處分及刑事處罰的紀錄。
注:實際過程中各地或有差異,請以當地管理規(guī)定為準。
擴展資料
政審介紹
指政治審查。政審工作一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可以派黨員前去調查,也可以發(fā)函請有關單位的黨組織協(xié)助調查。有些政審工作,由于情況特殊,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負責進行。政審的內容和范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
當前發(fā)展黨員進行政審的主要內容應是:入黨人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tài)度;重大歷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現等。
參考資料:政審—百度百科
國家公務員考試政審都審什么
公務員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yōu)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政審有兩種方式,分別是面審和函審。面審就是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市縣人事局、組織部派專員到擬錄用人所在單位實地調查訪問,通過查看人事檔案、約談擬錄用人的部門領導、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況,最終形成政治審查報告;
函審指的是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市縣人事局、組織部通過發(fā)公函的形式調取擬錄用人的檔案,通過檔案完成政治審查;上面的這兩種形式都需要考生提供未婚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證明材料。
政審不合格的: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為了保證錄用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根據需要可成立臨時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體負責錄用考核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公務員政審
重慶公務員考試要考哪些科目如何來準備
重慶市2019年度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分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全部采用閉卷考試的方式。
(一)考試內容——兩大科目: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為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20分鐘,滿分100分。
申論為主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50分鐘,滿分100分。
1、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1)測試內容: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主要測查與公務員職業(yè)密切相關的、適合通過客觀化紙筆測驗方式進行考查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系、判斷推理、資料分析和常識判斷等部分。
(2)題型介紹: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涉及多種題目類型,試題將根據考試目的、報考群體情況,在題型、數量、難度等方面進行組合。
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系、判斷推理、資料分析、常識判斷。
2、申論:
申論是測查從事機關工作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的考試科目。申論試卷由注意事項、給定資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組成。申論考試主要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貫徹執(zhí)行能力、解決問題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1)閱讀理解能力--要求能夠理解給定資料的主要內容,把握給定資料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對給定資料所涉及的觀點、事實作出恰當的解釋。
(2)貫徹執(zhí)行能力--要求能夠準確理解工作目標和組織意圖,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及時有效地完成任務。
(3)解決問題能力--要求運用自身已有的知識經驗,對具體問題作出正確的分析判斷,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或辦法。
(4)文字表達能力--要求熟練使用指定的語種,對事件、觀點進行準確合理的說明、陳述或闡釋。
(二)考試準備:
1、決心:
一定要給自己下定決心,不能半途而廢。
2、毅力:
公考許是一場持久的戰(zhàn)爭。一次又一次的考試,帶給你的不僅僅是經驗和心態(tài)的積累,更是臨陣不具,怡然自得的灑脫與豪放。當你摒棄一切雜念,專心去面對試卷時,你就能成為別人口中的勁敵,將他人變成陪考。
3、時間:
玉不琢不成器,如果你真的是一塊美玉,那么仍然需要時間的打磨,方能成形成器。在職備考應該充分利用業(yè)余時間,不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半途而廢。學生的話,報個班根據老師的建議,制定符合自己的學習計劃。跟著計劃一步一步的走。
4、資料:
(1)基礎階段。此階段主要是從知識上進行準備,此階段復習看《行政職業(yè)能力測試》和《申論》比較基礎的教材。
(2)強化提高階段。此階段主要是將第一階段學習的各知識點進行實際運用并融會貫通??忌诖穗A段可多進行模擬練習,主要是拿真題來訓練,教材資料也是以真題為主。
5、規(guī)律作息:
需要制定一張符合自己的計劃表。這個表里,應該包含短期,中期,長期的具體計劃。甚至應該為自己偷閑的時間做出規(guī)劃。但是,還是那句話,每天的學習任務一定要完成。
擴展資料:
1、國家公務員考試調劑原則:
(1)調劑在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相同的職位之間進行;
(2)已進入首批面試名單的報考人員不得參加調劑;
(3)參加調劑的報考人員只能申請一個調劑職位;
(4)申請調劑的報考人員應當符合調劑職位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要求;
(5)申請調劑的報考人員公共科目筆試成績應當同時達到原報考職位的最低合格分數線和擬調劑職位的最低合格分數線;
(6)進入調劑名單人員不再參加原報考職位的遞補。
2、重慶公務員考試監(jiān)督與管理條例:
(1)第三十五條市、區(qū)縣(自治縣)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考核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指導本地區(qū)進行年度考核工作。
(2)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在年度考核結束后,應及時將本單位年度考核結果統(tǒng)計表、考核工作總結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經審查備案后,對合格的,列入考核結果的兌現工作;對不合格的,應令其重新完善。
(3)第三十七條各部門負責人、考核委員會必須嚴格執(zhí)行考核程序和考核紀律,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重慶市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務員考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公務員考試
關于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考試。都考什么內容?
2013年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h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其他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jié)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三章監(jiān)督檢查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監(jiān)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監(jiān)督檢查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guī)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xié)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yè)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財物。
第十八條
監(jiān)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
監(jiān)督檢查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三條
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專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污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jiān)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guī)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qū)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當競爭法解讀
我國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商戰(zhàn)中飽嘗不正當競爭惡果的中國企業(yè)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費者企盼著這部法律能強有力的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步走上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在新中國大地上第一次出現了競爭。所謂競爭,是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為獲得交易機會、占有市場優(yōu)勢、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競爭者為對手而從事的較量。競爭來自市場經濟,在實行國家壟斷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不會產生競爭,也不可能產生競爭,如中國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人們在利潤、價值規(guī)律的驅使下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改進售后服務、滿足購買者和消費者的需要而進行競爭。按照布萊克的觀點:“無限制的競爭力的相互作用將產生最佳的經濟資源分配,最低的價格,最高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
但根據大量的事實證明,競爭給經濟生活帶來了活力,推動了生產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但是,有競爭就會出現不正當競爭。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在經濟生活中,不正當行為的表現多種多樣,如商業(yè)賄賂、制售假冒產品、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信譽、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標等等。競爭者會采用各種手段,甚至不擇手段以達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會去運用這些手段來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競爭就會被扭曲,甚至被扼殺,健康的經濟秩序受到破壞,其產生的后果是嚴重的、是不可挽回的、是觸目驚心的。例如,2004年發(fā)生于安徽的假奶粉案導致安徽的嬰幼兒數十人死亡。遠的1988年發(fā)生于陜西的假蘿卜種子案導致陜西、河南、山西等省的5萬多畝蘿卜顆粒無收。而由于食用假藥、劣質食品導致的人、畜中毒死亡事件更是層出不窮。若不把那些奸商給予嚴厲打擊的話,對消費者來說是苦不堪言,對于國家來說是損失重大,也建立不起來健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2]
統(tǒng)一規(guī)范有獎銷售
有獎銷售在日益趨烈的市場競爭中已經成為企業(yè)的主要促銷手段之一,但考慮到有獎銷售帶有較大的偶然性和引誘性,如果不當使用就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故中國在制訂《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初即將該種活動納入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guī)范之中。
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有獎銷售起到了一定的監(jiān)督和管理作用,但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制訂于1993年年初,當時市場經濟尚處于起步階段,人們包括立法者對于有獎銷售的認識也受時代和認識的限制,僅在該法第十三條對禁止進行的有獎銷售活動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已經遠不能適應當前的社會經濟發(fā)展和執(zhí)法監(jiān)督管理的需要,亟需修訂。
一、修訂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有獎銷售條款的主要理由
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有獎銷售條款的主要理由如下:
1、《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有獎銷售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缺乏對有獎銷售明確的引導性規(guī)范?!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谑龡l僅規(guī)定了三種不得從事的有獎銷售活動,即: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使用以禁止性規(guī)范進行立法的模式,而且同時也沒有其他相配套或銜接的法律調整和規(guī)范合法的有獎銷售,使得使公眾特別是經營者無法全面了解和認識有獎銷售活動,更不能對實施有獎銷售活動的經營者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guī)范。
2、有關有獎銷售的地方立法不統(tǒng)一,解釋混亂。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國家工商局在1993年就頒布了《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而且從第一個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地方性法規(guī)《海南經濟特區(qū)反不正當競爭條例》開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而制訂的地方性法規(guī)達二十七個之多,其中幾乎都有有獎銷售的規(guī)定。
這些法規(guī)要求企業(yè)在有獎銷售中標明的內容可謂是五花八門、極不統(tǒng)一,如最高獎金額、總金額、數量、質量(云南、河北、重慶、浙江、四川、河南、福建)、設獎等級、品牌(湖北)、型號(湖北、山東)等等。原來是要加強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規(guī),不僅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反而越解釋越混亂,使得經營者根本無所適從。
3、《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有獎銷售的規(guī)定及其解釋在某此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隨時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有獎銷售活動的形式也日益新穎,特別是隨著通訊和網絡技術的發(fā)展,通過電子商品或服務進行有獎銷售的方式越來越多,如通過給予網絡虛擬貨幣或賬號的形式進行兌獎已經完全不同于傳統(tǒng)的兌獎方式,如果仍然適用原來的法律規(guī)定或解釋,經營者可能根本無法操作。
二、修訂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有獎銷售條款的建議
為此,對修訂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有獎銷售的規(guī)定提出如下建議:
1、根據當前社會和經濟發(fā)展狀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法律允許的有獎銷售進行嚴格定義,明確活動標示內容,讓企業(yè)有獎銷售活動有法可依;
2、根據目前社會條件和執(zhí)法經驗,科學界定禁止實施的有獎銷售活動的范疇;
3、在對違法有獎銷售的行政處罰上要區(qū)分不同情況,對于僅是規(guī)則有漏洞而沒有欺詐故意的有獎銷售活動應著重于規(guī)范,盡可能采用責令改正的方式對經營者進行正確引導,而對有欺詐故意的有獎銷售則采用嚴厲懲處的方式進行禁止。
與反傾銷法的異同
反傾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和公平競爭的法律保障。但問題在于,有的學者把反傾銷法視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或者等同于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就把問題簡單化了,而且這種概念上的失之毫厘會導致在實踐操作上的差之千里。因此,我們有必要把反傾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同異搞清楚。
首先必須厘清什么是“反傾銷”,什么是“反不正當競爭”。“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一國的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反傾銷”是指進口國政府采取措施,保護該國相同產業(yè)免受外國進口產品的有害沖擊,有效遏制出口商向進口國傾銷其商品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反傾銷的救濟措施主要以針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為手段。
而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目前國際上還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各國的法律對它的界定和含義各有不同,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立法模式也各不相同。
但一般來看,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違反誠實信用和商業(yè)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采取協(xié)議壟斷、濫用支配地位、差別價格銷售、不正當的企業(yè)兼并等手段達到排斥競爭對手和支配市場的目的;3、利用行政干預來實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國制定和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并明確規(guī)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種表現,其中包括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用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
從上述的比較中不難看出,反傾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確實具有相同的特點。比如二者的立法目的都在于保障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公平有序的經濟貿易秩序;又如二者都涉及到價格歧視、即差別價格問題。
然而,盡管兩者之間有著如此多的相同之處,但也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因為它們之間的區(qū)別是相當明顯的。一是二者的適用范圍不同。傾銷是指一國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銷售的行為,傾銷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人為地使同一產品在不同的國家或獨立市場上的售價不同。
這種人為的差價銷售并不是指出口產品的價格低于進口國市場上相同產品的銷售價格,而是指出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出口國國內市場上相同產品的銷售價格。因此,反傾銷法意義上的差價銷售行為、即價格歧視行為,事實上指的是在兩個不同轄區(qū)或相互獨立的市場之間的差別價格銷售行為。
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差別價格銷售行為、即價格歧視行為,則是指發(fā)生在同一轄區(qū)內或同一獨立市場內部的差價銷售行為,而且更多的是指壟斷抬高價格的行為。
由此可見,反傾銷立法,所針對和調整的是跨越國界、或轄區(qū)、或獨立市場的差價銷售行為,它并不調整發(fā)生于一國境內和同一獨立經濟市場內的差價銷售行為,是進口國政府為了維護該國國內相同產業(yè)與外國出口商之間的公平競爭關系而制定的法律,它并不適用于調整一國境內相同產業(yè)之間的競爭關系。
而反不正當競爭立法,所針對和調整的是發(fā)生于一國境內和同一獨立經濟市場內的差價銷售行為,它并不能調整跨越國界、或跨越相互獨立轄區(qū)間的差價銷售行為,即國際間的差價銷售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國政府為維護該國境內有競爭關系的經濟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關系的立法。
盡管一些國家強調其國內競爭法的域外效力,但有關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域外效力問題至今國際上尚有很大爭議,且執(zhí)行起來也很難。值得注意的是,有關反傾銷法中的差價銷售行為不同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差價銷售行為的觀點,在WTO爭議解決機構專家組的報告中已得到支持和認同。
例如,在1998年歐盟訴美國1916年稅收法典違反WTO反傾銷協(xié)議一案中,歐盟指控美國1916年稅收法典違反了WTO反傾銷協(xié)議規(guī)定的成員方義務,美國反駁的理由就是:美國1916年稅收法典不是反傾銷立法,而是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因此美國1916年稅收法典。
適用范圍有待拓寬
競爭與市場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沒有市場就談不到市場競爭,不能保證充分競爭狀態(tài)的市場不是完整的市場經濟。人為消除市場中應有的競爭,是典型的反競爭行為,反競爭行為是在損害市場經濟的根本。
反競爭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是完全相同的兩個概念,前者包括排除競爭、阻止競爭的發(fā)生、及消滅競爭的存在和避開競爭;后者屬于競爭中的不正當行為,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不正當競爭從性質上屬于反競爭行為,可反競爭行為不僅限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依法反不正當競爭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見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和限制反競爭行為的目的性還不夠明確。
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補充和發(fā)展中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引入反競爭行為的概念,擴大本法的適用范圍;重新界定本法中某些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引入反競爭行為的概念,擴大本法的適用范圍。締結和實施以避免競爭發(fā)生和阻撓競爭進行為目的的協(xié)議和安排,屬于反競爭行為,當這種協(xié)議和安排實質性地減弱了市場競爭時,最終受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付出的是發(fā)展的代價,反競爭行為者卻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如彼此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企圖瓜分市場、平息一定范圍市場內的競爭、固定和控制商品及服務價格的合意或某種安排,是有反競爭性質的行為。
再如,以排除潛在競爭者于市場之外來自我保護為目的,彼此競爭者之間達成協(xié)議,迫使和引誘市場供應者不向潛在競爭者提供貨物或服務、及迫使和引誘購買者不從潛在競爭者處購買,也具有反競爭性質。
濫用市場力量進行反競爭行為。聚集起來的市場力量與行政力量,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和作用有同等強度,濫用市場力量進行反競爭行為如價格歧視、拒絕供應和掠奪性價格,會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實質性市場力量的擁有者能夠輕而易舉地損害相同或不同市場中的經營者、阻止他人進入與其相同或不同的市場,阻止市場中帶競爭性的行為發(fā)生。
法律對于濫用市場力量進行反競爭行為必須進行有效地控制,除非能夠證明對公眾有益并且利大于弊,否則實質性市場力量的擁有者不得為特定目的運用其所掌握的市場力量。
判定是否濫用市場力量進行了反競爭行為,首先要界定市場、確定有實質性程度市場力量在被界定的市場中存在、以及誰是這種實質性市場力量的擁有者;確定經營者是否濫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場力量,要認定其行為目的的違法和反競爭性,并且其行為消極影響了市場中的競爭、削弱或延緩了競爭的進行。
重新界定某些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擴大本法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列出的數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是針對商品的,而占市場交易相當大份額的服務沒有被寫明。雖然商品可解釋為包括服務,但若將服務與商品并列在條款中寫明,會更易于理解,那么為什么不將服務補充進這些條款呢?這一補充可以使得這些法律規(guī)定更加具體、明確、易懂,也更方便于法律實踐中適用和實施。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陀^上擁有一定市場地位的經營者,只要其以B從C獲取其它貨物或服務為條件,供應貨物或服務給B,就有阻礙競爭和損害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性質,通常伴隨有這一經營者從C銷售給B的貨物或服務的安排中得到回扣或其他利益。
在澳洲,這都屬于典型的反競爭行為,不用作對競爭的實際消極影響評估,其行為一經發(fā)現就直接被禁止。中國顯然在這方面存有法律空白,從而也引起了不少的困惑、抱怨和糾紛。重新界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使其不僅限適用于“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將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有市場力量的經營者”,這是個可行的比較好的立法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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