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事赴港澳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業(yè)務


  申請人因私事赴港澳地區(qū)探親、旅游、商務、培訓等非公務活動的,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qū))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qū)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也可以在授權范圍內直接受理本戶籍管轄區(qū)內常住居民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

因私事赴港澳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業(yè)務

  申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工作單位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轄區(qū)的,也可由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因私事赴港澳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業(yè)務

  60周歲(含)以上或者未滿14周歲的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旅游,如暫住戶口所在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轄區(qū)的,也可由暫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因私事赴港澳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業(yè)務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后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由其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辦理條件

  1.交驗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及復印件;

  2.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qū)申請審批表”和兩張照片(照片規(guī)格與護照規(guī)格相同);

  3.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qū),屬于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出具單位意見并加蓋主管部門公章。

  4.沒有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qū),申請人所屬工作單位或派出所出具對申請人出國申請意見,并加蓋主管部門公章。

  “單位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具體要求如下:

  (1)國家公職人員,由其組織人事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2)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y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wèi)部門簽署意見,法人代表申請出國,由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3)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未滿14周歲的人員,須提交父母一方或監(jiān)護人同意出國的證明,免交單位或派出所意見,未滿14周歲的兒童的父母一方或監(jiān)護人須應在申請人中“申請人聲明”相應欄目中簽名確認。

  (5)其他人員,由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5.提交與赴港澳事由相應的證明。

  (1)探親

  A:被探望人的身份證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或者就學、因私應聘就業(yè)的證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或者外國護照等國際旅行證件復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學或者因私應聘就業(yè)者及其隨行家屬,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國護照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通行證復印件、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fā)的就業(yè)、就學、親屬類進入許可等證明復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門就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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