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凈水廠及相關單位的加藥工。加藥工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簽發的《健康證》,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第2條 熟知藥劑的反應機理及加藥系統的操作知識。
第3條 保持工作環境及加藥設備的清潔。
第二節 運行操作
第4條 在玻璃鋼攪拌桶內注入清水至規定液面的2/3處,然后投入規定量的凈水劑,再加清水至規定液面,配制成產品要求的濃度藥液。
第5條 啟動攪拌器進行充分攪拌(攪拌時間為1h左右)至凈水劑完全溶解,然后停止攪拌。
第6條 啟動水泵將凈水劑溶液提升至儲液槽,并注意使液槽液面在槽面20cm處以下,同時注意加藥管路閥門的開閉狀態。
第7條 加藥量和運行設備記錄每小時記錄1次,不得損壞和變更記錄。
第三節 安全確認
第8條 隨時注意攪拌器、水泵和流量計的運行情況,檢查管路是否老化、滲漏,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第9條 觀察因來水壓力或藥液變化等原因引起的加藥量的改變,并按照化驗結果調整加藥量,在調整加藥量時應緩慢地操作流量控制閥門。
第四節 維護保養
第10條 保護地面防腐層不受損傷,及時清洗可能受到藥劑腐蝕的部位。
第12條 每月定期清洗玻璃鋼攪拌桶和儲液槽。
第11條 藥劑的外包裝物分類存放,尤其是盛放藥劑的塑料袋或桶要清洗干凈,降低原材料的消耗。
第13條 做好計量泵的維修和保養工作。
第14條 要聽從負責人指揮,要愛護設備,不準私自拆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