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強奸8名初中女學生 一審獲刑十四年半
男子查某(化名)隱瞞真實姓名、年齡,謊稱自己開公司、酒莊,通過qq、微信等方式,認識多名初中女學生。查某利用初中生年幼無知、經濟拮據的特點,通過唱歌、借錢、逼債等方式,引誘、逼迫多名未成年女性或幼女,與其在賓館內發生性關系,案發時6人尚不滿14周歲,最小的受害者案發時僅12歲。3月29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查某因犯強奸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
查某今年48歲。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間,查某隱瞞真實姓名、年齡,稱自己開公司、酒莊,通過QQ群、QQ空間、微信等多種方式,認識了某縣內多名初中女學生。在聊天過程中,查某利用初中生年幼無知、經濟拮據,以男女朋友或兄妹相稱,通過頻繁發紅包、轉賬、買東西、吃飯、唱歌、借錢、逼債等方式,引誘、逼迫多名未成年女性或幼女,與其在賓館內發生性關系。
判決書顯示,查某共強奸了8名未成年女性或幼女,其中因兩名受害者拒絕犯罪中止。他利用年幼無知、經濟拮據的特點,通過發紅包、借錢、逼債等方式,引誘、逼迫受害人與他在賓館內發生性關系。而在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后,查某往往會給受害人一些錢,對她們進行安撫,數額從1000多到1萬多不等。
庭審中,查某認為其不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不構成強奸。法院認為,查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其隱瞞真實姓名和年紀,目的就是想交往年紀小的女孩,其知道涉案多數被害人均在讀初中,有的讀初一,其中有受害人告訴過他其14歲,讀初中。
查某作為一個具有社會經驗、正常認知判斷能力的行為人,并非不知道被害人可能是幼女,甚至在主觀上系積極追求狀態,在此情況下,仍舊試圖或者確實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且事后以不同形式給予被害人相應的錢物,因此,應當認定為其明知,構成強奸罪。
此外,在一些犯罪事實中,雖然查某沒有采取暴力手段逼迫,但是以償還借款等條件脅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這仍然構成強奸罪。
法院認為,查某以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強奸婦女、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中在強奸兩名受害者時系犯罪中止,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以被告人查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