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農民工創業是與家庭承包和民工潮同等意義的大事,是從農業經濟向勞務經濟,再向實體經濟的轉變過程。鼓勵農民工自主創業,實現農民工由普通打工者向創業者轉變,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以就業促創業的良性互動格局,對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調整經濟結構、縮小城鄉差距、特別是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中國的農民工遍布各行各業,其中不少人懷有創業夢想,富有創業精神,并涌現出一大批成功創業者,這是一個個“中國夢”的實現過程,更是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縮影。
據國家統計局全國農民工監測,2011年我國的農民工達到2.5億人,其中外出就業1.6億。這里的外出農民工被定義為在本鄉鎮地域以外從業6個月及以上的農村勞動力,其中自營人員占5.2%,即共有825萬外出自營者。
本地農民工被定義為在本鄉鎮內從事非農活動(包括本地非農務工和非農自營活動)6個月及以上的農村勞動力,本地農民工共9415萬人,其中自營人員占28.1%,即有2646萬本地自營者。
本地和外地農民工兩者合計,全國自營的農民工達到3471萬人,這是一相當龐大的群體,占全部農民工25278萬人的14%。實際上自營的比率還應該遠高于該數據,因為國家統計局的定義已排除農業自營活動,而實際上相當一部分農民是在農業領域進行創業,有的租入土地,有的雇用人手,有的種養規模相當大,并且多是面向市場的商業活動。
2011年,本地自營和外出自營分別比2010年減少2.1%和11.8%。兩年之間如此大幅度的下降可能既表明了自營的艱難,也表明自營與受雇之間靈活的相互轉換能力,還表明調查可能存在的困難和偏誤。
統計局所調查的農民工是一年內,從事非農活動半年及以上的農村勞動力。目前農民工創業領域中研究多的是所謂“返鄉創業”,通常是指從農村出縣境到城市打工或經商半年以上、又返回本縣的農民創辦工商企業包括搞開發農業的活動。
返鄉創業農民工的概念與統計局的自營農民工定義有三點不同:一是關注外出返鄉的農民工,一個曾外出過的農民工在過去一年中在家務農超過半年,按統計局的定義不再是農民工;二是返鄉農民工通常將外出地域界定為跨縣外出,而統計局是跨鄉鎮外出;三是返鄉創業研究中通常將農業經營也視為創業,但統計局將其排除在外。因口徑不同,這兩個數據顯然并不具備可比性,但有趣的是,據近的調查,返鄉農民工的創業率也大致在14%左右。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全國100家勞務輸出示范縣的抽樣調查表明,2006年返鄉創業者占返鄉農民工的13.8%,估計全國返鄉創業的農民工達800萬人,帶動就業3000萬。
幾乎每六到七個農民工中就有一個是自營者,盡管多數自營屬于個體戶,可能還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創業,但是從受雇到自營卻是一次質變。扶持農民工自營,促進農民工創業,讓所有盛滿希望的人,將其信念和夢想轉變成為事業和更多工作崗位。
創業本質上是投資決策,成功的先決條件是發現好的商機,通常人口越密集,需求越是多樣化,購買力越強,專業分工越細,商機也就越多。農民工外出的流向多是從人口稀疏和欠發達地區流向人口密集和發達地區,后者商機應該更多,但為什么外出農民工的自營率只有5%,而本地非農自營率卻高達28%,兩者相差為何如此懸殊呢?
與商機相伴而生的是創業成本、風險和競爭壁壘。人口密集的地方創業者也越多,競爭越激列,創業成本也越高。在創業條件方面,本地人相對于外地戶籍者有著先天的優勢。他們有自己的土地、房屋、店面或工廠,他們與基層政府官員關系更緊密,與當地居民信任程度更高熟客更多,創業成本更低。
本地與外地的創業條件差異也來自于創業政策的區別對待。絕大多數促進創業的政策都限于本地戶籍,無論是創業服務、小額信貸、稅收減免、社保補貼、創業培訓、創業孵化還是土地使用,絕大多數都有戶籍限制,特別是有點含金量的政策,幾乎都限于本地戶籍,申報時往往要到本社區,并提供戶口簿。如有的地方規定本地失地農民自營或三年免稅;本地勞務公司可優先承包,工資不允許拖欠;本地企業可享受貸款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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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婦女回到娘家創辦農村幼兒園,因為她覺得娘家的人又熟,也信任她。但因外嫁,無本地戶籍,無法享受任何政策,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卻沒有資格。
在創業促進政策之前,自發流動業已形成的經營格局可能是效率高的。外地人可能已經長期在務工經商地有了穩定的經營,限制外地人或扶持本地人的創業政策歧視外地人,使他們面臨不公平競爭。從促進創業和就業這個根本目標來看,應該盡可能減少這種限制,因為創業群體越大,發現好商機的可能性越大,競爭越充分,資源配置效率越高,越能使消費者享受到物美價廉的商品或優質服務,更有利于促進一個地方的整體發展,增強吸引力。
因為促進創業的政策多由地方財政買單,在這種財政體制下,除非地方政府認為無差別促進創業更有利于當地經濟發展,并能突破本地人利益集團的阻力,要做到一視同仁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中央政府在促進農民工創業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應發揮更大作用。從各地政府招商引資的積極性來看,突破本地外地的壓力也許并不是看上去那么難,關鍵在于認識到“小老板”也是老板,也關乎就業與民生。
另一個政策上可改進之處是:不要過度強調返鄉創業,從提法上應該避免“返鄉農民工創業”而應改提“農民工創業”。
現在一提到農民工創業,就陷到所謂“返鄉創業”中去了。什么叫返鄉呢?返回本???本縣?本鄉?還是本村?顯然,不同層級上,含義完全不同。一個在北京經商的農民工返回安徽合肥,可稱為返鄉了。但是他老家在黃山的某個村,從同省但不同地區的角度看,他仍然是外地人。如果非要返鄉徹底,那就只能回到所在的那個村民小組。所以即便提倡返鄉創業,也應至少在省的層級上,而不要再細化到縣或鄉鎮。
許多勞務輸出地區出臺了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政策,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不少地方開始緊急出臺政策鼓勵返鄉創業。固然,在外需萎縮出口受阻的情況下,返鄉創業有利于提振內需,繁榮輸出地區的縣域經濟發展。但鼓勵政策應該保持持續和連續性。試想,在經濟繁榮時期不提倡農民工創業,當經濟不景氣,連現有“優勢”企業都經營困難的情形下,鼓勵弱勢的農民工去創業,其成功勝算幾何?更多可能是創業失敗風險顯著增大,導致農民工有限的積累打水漂,進而使他們“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蛇”,對未來農民工的創業意愿形成持續的長期負面影響。
另外,各地在吸引返鄉創業者時,重點目標是那些已在外成功經營者,通過種種扶持政策將長期在外創業的本地戶籍農民工“忽悠”回家,使他們放棄了在外的穩定經營,返鄉后面臨新的環境,經營失敗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至于返回到邊遠小鎮創業的農民工,尤其是商貿業中的個體戶,競爭的激烈程度可能比城市更強。由于青壯年大多數外出,強的消費群體外流,很多小店全年就做一個月的生意。這類返鄉農民工大多數屬于在城市競爭力較弱的群體,很多是年齡較大,經營小店也不是為了追求多高利潤,僅僅是為了生計。對于這為返鄉創業者,通常極少能獲得政府的幫扶,相反,他們很可能在政府的促進返鄉創業政策中處于極其不利的境地,政府扶持一家大的企業,比如超市,就可能導致數十家小店的倒閉。
有人認為要緩解青壯年外出帶來的留守問題,就需要大力推進返鄉創業。但現實往往是,在外創業者,多成功實現了全家在城市的團聚。城市化是大勢所趨,不分戶籍地促進農民工在務工地創業更符合歷史潮流,在現階段,則有助于降低勞動力的成本(農民工自創的低端服務業為農民工自身解決了大量生活服務需求)。政策應該反過來,不分戶籍,促進創業;然后將長期在本地經商者吸納入戶。弱化戶籍的資源分配功能,改為按照常住戶口進行配置。至少應按積分制,逐步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
當然,從返鄉創業解決本地人就業,從而使更多家庭團聚,仍然需要返鄉創業。當然,輸出地政府推進的返鄉創業,如果不把經念歪,變成打農民土地的主意,仍然值得大力提倡,一方面,可以使政府行為更規范,另一方面,留在農村的人口隨著老弱病殘的加劇,自給自足的成分越來越弱,需要社會化服務的比例越來越高,這類需求要通過他們自身的創業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