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將對2017年度(即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各單位應當在辦理2017年6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后,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間,進行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逾期調整,應當從7月份開始補繳。
二、調整范圍
太原地區(qū)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靈活就業(yè)人員均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的調整。
三、調整內容
(一)嚴格執(zhí)行基數標準
1、自2017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6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2、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fā)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具體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同時還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發(fā)放的屬于工資總額范圍的獎勵性工資。
3、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或者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以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4、本年度的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過16206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資標準(迎澤區(qū)、尖草坪區(qū)、杏花嶺區(qū)、萬柏林區(qū)、晉源區(qū)、小店區(qū)、古交市1620元;清徐縣1520元;陽曲縣1420元;婁煩縣1320元)。
5、單位不進行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繳存的,在辦理2017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業(yè)務時,應提交書面說明,并按照相應程序審查核實。
(二)規(guī)范和降低繳存比例
1、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10%、個人6%,不得高于單位12%、個人12%,在上述范圍內應當以偶數分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
2、同一單位只能執(zhí)行同一種繳存比例,繳存比例一律取整數;繳存比例確定后,在本年度內不得變更。
3、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yè),可以按照《太原市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相關事項的規(guī)定》(并公積金〔2015〕19號)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三)明確計算精度
1、職工月繳存額必須四舍五入到元(職工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的計算結果分別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職工月繳存額)。
2、最高月繳存額為3889元(其中:單位1945元,個人1944元)。
3、最低月繳存額為小店區(qū)、迎澤區(qū)、杏花嶺區(qū)、萬柏林區(qū)、尖草坪區(qū)、晉源區(qū)、古交市為260元(其中:單位162元,個人98元);清徐縣為244元(其中:單位152元,個人92元);陽曲縣為228元(其中:單位142元,個人86元);婁煩縣為212元(其中:單位132元,個人80元)。
四、調整方式
單位應當填報《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年度調整申請書》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清冊》(以下簡稱“《繳存額調整清冊》”),并制作《繳存額調整清冊》電子版,通過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分理處前臺柜面進行調整。
五、其它規(guī)定
靈活就業(yè)人員應當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在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上下限范圍之間自行選擇確定繳存標準。
各繳存單位在申報2017年度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同時,必須對本單位的繳存信息具實申報,以確保單位繳存信息的真實一致。
請各單位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