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種關系的準則的總稱。這些準則是由各國通過協(xié)議來制定、修改和執(zhí)行的,沒有統(tǒng)一的立法機關和執(zhí)行機關,它的淵源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際機構的決議。通常簡稱國際法。
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區(qū)別
1、調整對象的不同
主要在于調整對象的差異:國際私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跨越一國地域范圍的民事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外交、政治、軍事關系。
2、利益保護的重心不同
從利益保護的重心來看,公法以維護公共利益即“公益”為主要目的,私法則以保護個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為依歸。
3、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
從調整的社會關系即對象來看,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公民之間、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各種關系,主要體現為政治關系、行政關系及訴訟關系等。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