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解讀!美國EB-1C與EB-5的差異大盤點


人們常常將EB-1C移民簽證與EB-5(移民企業(yè)家簽證)搞混,并將這兩個類別稱為“投資簽證”。考慮到EB-1C和EB-5簽證的相似點,這并不奇怪。它們都涉及外國資本和投資,可能涉及新的商業(yè)實體的形成,并可能導致創(chuàng)造就業(yè)機會使美國工人受益。盡管存在這些非常普遍的相似之處,但EB-1C和EB-5簽證有很大的不同。

最全解讀!美國EB-1C與EB-5的差異大盤點


最全解讀!美國EB-1C與EB-5的差異大盤點

一般而言,EB-1C類別允許國際公司將在海外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管轉移到他們的美國實體,以便他們擔任永久管理或行政職位。相比之下,EB-5類別適用于在美國投資或正在投資新的商業(yè)企業(yè)的外國個人。

最全解讀!美國EB-1C與EB-5的差異大盤點

EB-1C簽證最適合那些已經在美國開展業(yè)務且熟悉美國業(yè)務運營的海外公司擔任高級管理或執(zhí)行職位的人員。對于業(yè)務經驗有限的個人,或者那些沒有跨國公司職位但擁有大量財務資源的人,EB-5類別可能是更好的選擇。此外,對于那些不想在公司結構下工作或沒有公司權力轉移就業(yè)地點的人來說,EB-5可能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最全分析!美國EB-1CEB-5的區(qū)別大盤點

業(yè)務結構

EB-1C

一個合格的跨國關系必須在美國雇主和外國企業(yè)實體之間存在的。這種關系涉及公司從一個實體到另一個實體的投資; 這種合格關系的例子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美國實體是尋求從外國子公司轉移到美國的請愿人,該外國員工是該類別的受益人。與EB-1C業(yè)務相關的其他要求包括美國實體至少開展業(yè)務至少一年的必要條件。

EB-5

EB-5類別專為尋求在新業(yè)務,陷入困境的企業(yè)或美國區(qū)域中心投資的個體外國人而設計。個人不需要與任何海外公司相關聯(lián)。在EB-5案件中,個人投資者既是申請人又是受益人。

資金來源和投資金額

EB-1C

在EB-1C案件中,通常會考慮海外公司與相關美國公司之間的初始投資,但對必須投入的資本金額沒有嚴格的法定要求; EB-1C簽證通常用于促進或促進美國與外國之間的貿易。如果美國實體是海外母公司的相對較新的投資,通常需要證明從海外公司到美國實體的貨幣轉移。此投資沒有最低限額,但金額必須合理且足以支付新辦公室的費用。根據我們的經驗,對美國子公司的初始投資通常約為100,000美元。

EB-5

EB-5有嚴格的法定投資要求。在美國的一家新商業(yè)企業(yè)中,請愿外國人的投資必須至少為50萬美元,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投資100萬美元。此外,請愿人必須通過書面證據證明用于投資的資金是他或她自己的資金來源和合法轉移。由投資者擁有的資產擔保的現金、設備、庫存、其他有形財產、現金等價物和債務均為EB-5目的的可接受投資。通過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動)直接或間接獲得的資產是不可接受的。

移民者的地位和角色

EB-1C

對于EB-1C類別,向受讓人提供的職位必須具有管理或執(zhí)行職責:必須涉及決策,重大決策和/或管理其他管理下屬。這些職責通常與公司結構有關。

EB-5

EB-5類別不要求就業(yè)機會或贊助雇主。但是,在新的商業(yè)企業(yè)或陷入困境的企業(yè)中,移民投資者必須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如果投資者根據區(qū)域中心計劃申請,則他或她不需要參與企業(yè)的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資領域內或附近。

個人資格

EB-1C

EB-1C類別的受讓人必須在申請?zhí)峤磺叭陜戎辽龠B續(xù)一年為相關海外公司擔任管理或執(zhí)行職位。沒有最低教育或工作經驗要求,但受讓人必須合理地有資格擔任高級職位。

EB-5

EB-5沒有教育或工作經驗要求。事實上,既不需要投資經驗也不需要任何具體的技術技能。

申請人和受益人

EB-1C

EB-1C是雇主贊助的請愿書; 合格的美國實體是請愿人、外國人經理或行政人員是受益人。申請時,雇主提交I-140表格。

EB-5

對于EB-5,個人外國投資者是申請人,沒有贊助雇主。申請時,外國人提交表格I-526

所需文件

EB-1C

對于EB-1C申請,除I-140表外,雇主還提交以下材料:

聲明描述受讓人的管理或執(zhí)行職位的工作職責

美國實體與外國子公司之間合格業(yè)務關系的證據

在美國實體和外國子公司所需的其他支持證據中(完整列表,請參閱此處):

公司章程或協(xié)會

財務文件,如納稅申報表,銀行對賬單和主要業(yè)務合同

描述公司的組織結構

外國受讓人必須提交證明其資格的證據才能擔任所提供的職位。

EB-5

對于EB-5申請,除I-526表外,外國投資者提交以下內容:

已經或將要進行證明投資的文件

證明資本合法來源的文件

證明合法獲得資本的證據包括銷售合同,銀行對賬單,股票證書等。

新商業(yè)企業(yè)存在的證據(例如,商業(yè)組織文件)

此外,投資者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商業(yè)企業(yè)已經為美國工人創(chuàng)造了至少10個工作崗位。如果新企業(yè)已經雇用了員工,投資者可以提交I-9表格和稅務記錄。如果沒有聘用員工,投資者可以提交一份商業(yè)計劃書,證明將在兩年內聘用10名美國工人。

對美國公司

EB-1C

EB-1C案件成功的關鍵在于證明請愿美國實體建立了一種公司結構,允許受讓人在高級管理或執(zhí)行職能中行事,而不僅僅是在日常運營中。因此,雖然不存在具體的法定要求,但通常需要包括至少五名全職雇員的業(yè)務結構。此外,美國實體必須以相應的收入參與大量業(yè)務運營。

EB-5

證明這項投資為美國工人創(chuàng)造了不少于10個全職工作,這是EB-5簽證的基本要求。如果區(qū)域中心是投資的接受者,則間接就業(yè)機會可以滿足創(chuàng)造就業(yè)機會的要求。

永久性與有條件綠卡

EB-1C

一旦EB-1C申請獲得批準,受讓人及其直系親屬有資格調整身份,如果他們已經在美國,或在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國外。獲得簽證并進入美國后,或在調整狀態(tài)后,他們將獲得永久綠卡,無任何條件。

EB-5

相比之下,EB-5類別的受益人將接受有條件的綠卡期。一旦EB-5申請獲得批準,投資者可以申請移民簽證或調整身份,但由此產生的永久居民身份有條件為期兩年。但請注意,有條件綠卡在此期間賦予與永久無條件綠卡相同的權利。

為了消除綠卡狀態(tài),外國投資者(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必須在綠卡到期前的90天內申請搬遷。為此,他們提交I-829表格,企業(yè)家請愿書,刪除永久居民身份條件。此時,投資者應提交證據證明他們已滿足所有EB-5要求。

雖然I-829申請正在申請中,但投資者保留有效身份并被允許旅行。如果拒絕刪除綠卡條件的請求,則終止有條件的居民身份。如果請求獲得批準,投資者及其家人將獲得永久的無條件綠卡。

與EB-1C申請流程相比,申請EB-5簽證可能需要更長時間并且涉及更多不確定性,尤其是因為外國投資者身份的條件性質以及來自中國大陸的申請人的簽證積壓。但最終,如果投資計劃穩(wěn)定,無條件永久居留權是大多數EB-5案件的標準。

聲明:本文圖片來源于網絡。

(來源:學校百科網 https://www.NiuQiuyi.com)文章共37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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