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移民投資環(huán)境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guī)定及手續(xù) 外國人如欲在丹麥居留及工作,超過3個月以上,須向丹麥移民局提出居留及工作申請。惟獲邀赴丹麥之科學家和學者、參加重大活動的藝術家、在丹麥沒有經營公司的外國商人、受雇負責設備維修、咨詢及指導之外國技術人員、外國人雇用的傭人、職業(yè)運動員及教練,在丹麥連續(xù)工作不超過3個月,則可以在沒有工作許可下工作,不過必須擁有入境丹麥的簽證。
根據(jù)規(guī)定,申請者應在入境以前提出申請,如果申請者在入境后才提出工作和居留許可之申請,丹麥移民局有權拒絕受理。審核時間長,在預定抵達丹麥日之2至3個月前較為妥適,向原籍地之丹麥大使館提出相關申請文件,由其轉交丹麥移民局辦理。而海外申請者,則向其已合法居住滿3個月國家之丹麥大使館提出申請。倘當?shù)匚从械湸笫桂^,則改向代辦丹麥簽證業(yè)務之申根會員國提出申請。
此外,在丹麥工作的外國人不會自動獲得攜帶眷屬來丹麥居住之權利,必須另行申請。而獲得在丹麥3年或以上之外國工作人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得獲得在丹麥的居留權,且在丹麥居留期間得在丹麥就業(yè)。
至延長居留及工作許可,應在居留許可到期2個月前,最遲到期1個月前提出申請。申請居留許可延長申請者屆時本人應在丹麥,申請表格可向丹麥移民局領取,填寫完后交給丹麥移民局辦理。
二、聘用外籍員工之規(guī)定、承辦機關及申辦程序 外國人要到丹麥工作,必須在原籍地向當?shù)氐準诡I館或代表處申請工作和居留許可。通常只有受雇于外國公司丹麥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專業(yè)管理人員才能獲準。聘用外籍員工亦依循前述居留及工作許可之申請程序。
三、外商子女可就讀之教育機構及經營情形 丹麥是一個福利國家,從學齡前教育至大學都是免費的,且政府給予在學學生每月生活費,惟丹麥學校主要教學語言為丹麥文,大學教育仍以丹麥文為教學語言,大學目前已漸提供若干國際課程。外商子女多就學于國際學校,大學教育則需至其他國家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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